山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刑刑诉〔2019〕21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2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公安局**派出所,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乡**村**号,天津市河西区科技馆安检员。2018年11月20日因涉嫌盗窃被山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同年12月4日被转为刑事拘留,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山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8日19时15分,被告人殷某某来到山阴县同太南路西子俏美容院,撬开门锁进入店内将放在柜台上的一台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117元)盗走。现电脑已发还被害人卢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山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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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1.被告人殷某某现羁押于山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