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刑刑诉〔2019〕2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21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阴县公安局**派出所,现住山阴县**小区,无业。2018年8月22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被山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山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农历腊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崔某某接到崔某宇(另案处理)的电话,让他来山阴县商品街李某某(另案处理)家中。崔某某到达后,李某某将一支用布包裹好的枪支交于崔某某让其保管,后被告人崔某某将该枪藏匿于山阴县合盛堡乡**村其母亲家中。经朔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枪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丽华
2019年1月3日
附:1.被告人崔某某现羁押于应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