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刑刑诉〔2018〕10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25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忻州市代县公安局**派出所,现住朔州市朔城区**村,无业。2017年12月29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10月10日因涉嫌诈骗被山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02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派出所,现住朔城区**街**号**号,无业。2015年12月10日因犯抢夺罪被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8月24日因涉嫌诈骗被山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山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谭某某伙同“老高”(主体不详)、叶某某(在逃)商量到偏僻村庄用假银元骗钱,先由王某某和谭某某冒充县民政局的工作人员进入被害人家中,然后由“老高”冒充楞子带着假银元进入,王某某和谭某某诱导被害人兑换假银元。2016年9月5月14时许,被告人谭某某、王某某、“老高”乘坐叶某某驾驶的黑色轿车,来到山阴县下喇叭乡双井村。被告人谭某某和王某某二人来到陈某某家,和陈某某交谈的过程中,“老高”进来,声称自己遇着车祸了,在现场捡起一个黑色的包,打开包一看是银元,被告人谭某某和王某某以每块200元的价格从“老高”手里兑换了三、四块,陈某某为了给孩子们留个纪念,花7600元分好几次从“老高”手共兑换了38块银元,之后被告人王某某、谭某某、“老高”离开陈某某家,乘坐叶某某驾车逃跑了。四被告人还以同样的方法骗该村村民王某如、刘某,由于王、刘二人警觉,未得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谭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同时,被告人谭某某的行为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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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山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洪
2018年12月27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谭某某现羁押于山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