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阴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山检刑诉刑抗〔2018〕8号
?? 山阴县人民法院以(2018)晋0621刑初107号书对被告人王某艳、郭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王某邦涉嫌非法经营一案判决:被告人王某艳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郭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王某邦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15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被告人王某艳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量刑畸重,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被告人王某艳在资金短缺时,经其妹妹王某香同意,以王某香的名义办理了一张信用卡,随后提高额度,提现298800元,属于恶意透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之规定;第十条“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之规定,被告人王某艳应免予刑事处罚。
综上所述,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 此致
山阴县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7日
附:被告人王某艳现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