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刑刑诉〔2018〕82号
被告人王某艳,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03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阴县公安局**派出所,现住山西省太原市大南门**街一出租房,个体。2018年2月7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被山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03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阴县公安局**派出所,现住山西省太原市大南门**街一出租房,个体。2018年3月19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被山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邦,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12197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阴县公安局**派出所,现住山阴县**路**区**排**号,个体。2018年3月15日因涉嫌非法经营被山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艳、郭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王某邦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8年5月15日、9月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8月6日、9月3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1日,被告人王某艳用王某香的居民身份证在网上申请办理了一张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卡号为622**********598,信用额度为1000元人民币。下卡后,被告人王某艳要求王某香将该卡交给其使用。2014年5月13日,王某艳将该卡信用额度申请并调高临时信用额度为30万元人民币,同年5月16日,被告人郭某某持该卡在朔州市**汽贸有限公司找到被告人王某邦,双方协商后,被告人王某邦违反国家规定,以虚构交易的方式,使用其公司POS机为被告人郭某某刷卡套现298800元人民币,并收取300余元手续费。套现后,被告人王某邦将所套现金额全部以转账方式转给被告人王某艳。中国工商银行山阴支行多次催收,被告人王某艳、郭某某超过期限拒不归还。2018年2月13日,二被告人将该信用卡欠款全部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被告人王某艳、郭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 此致
山阴县人民法院
??????????????????????????????????????? 检察员:郭秀荣
2018年10月24日
附:1.被告人王某艳、郭某某、王某邦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