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刑刑诉〔2018〕102号
被告人赵某某,绰号“皮条花”,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51973********,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大同市浑源县公安局**派出所,现住浑源县***乡**村**号,无业。2018年4月25日因涉嫌盗窃被山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尚某某,又称“二了”,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51996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大同市浑源县公安局**派出所,现住浑源县**乡**村**号,无业。2018年5月23日因涉嫌盗窃被山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山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尚某某涉嫌盗窃罪、抢夺罪,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2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4月11日13时左右,被告人赵某某、尚某某因无毒资,携带作案工具撬棍、三角扳、自制开锁钥匙、“挖子”由尚某某驾驶红色豪爵牌125摩托车窜至谢某某家中盗窃一台黑色宏碁牌电脑、一部白色苹果4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6元)、一部山阴县司法局给员工发的手机、三部其他智能手机、一对白金耳环(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14元)、一条水晶项链、四条香烟(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91元)、现金1000元;后又窜至温某某家中盗窃华为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87元);后又窜至季某某家中盗窃现金1000元左右、一部黑色VIVO牌(价值人民币1269元)、一条银项链,作案后逃离现场。
2、2018年4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伙同“二了”(主体不详),由“二了”驾驶摩托车窜至左云县,尾随独自骑电动车的受害人纪某某,当纪某某开家门锁时被赵某某先是恐吓,后将纪某某从电动车上拉下来坐在地上,将其脖子上的黄金项链(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864元)抢走后,逃离现场。
综上,被告人赵某某、尚某某共同盗窃他人财物,价值3297元,盗窃现金2000元;赵某某抢夺他人财物价值4864元,所获赃款用于日常花销及吸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二百六十七条、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尚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洪
2018年12月17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尚某某现羁押于山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