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刑刑诉〔2019〕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23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广灵县公安局**派出所,现住玉井镇**煤矿公寓楼,系**煤矿工人。2018年7月21日因故意伤害被山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200元。2018年10月28日被大同铁路公安处乘警抓获,临时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同年11月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山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山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和被害人董好系山阴县**煤矿工人,杨某某是支架工,董某是割煤机司机。2018年7月3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和董某在井下皮带巷作业时发生争吵,被众人拉开。下班时引发打架,杨某某用脚在董某身上踢了一脚,并双手用力将董某推倒,董某在摔倒时其后脑勺碰在皮带巷的钢管上,然后又摔倒在地上,导致董某头部受伤住院。经山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董某头部外伤致枕骨骨折,广泛脑挫裂伤,硬膜外血肿,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洪
2019年1月7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山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