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刑刑诉〔2019〕6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汉族,文盲,身份证号:1402251978********,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公安局**派出所,住大同市矿区**区东门,2018年8月19日因涉嫌盗窃被山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9月28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7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冯某某在山阴县水利局对面1路公交站牌处,趁武某某和其母亲准备上公交车时,将武某某包内的一部红米手机(经鉴定,价值963元)、一部vivox9s手机(经鉴定,价值1645元)盗走。经山阴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冯某某所盗窃的两部手机总价260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行为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 此致
山阴县人民法院
???????????????????????????????????????? 检察官:郭秀荣
2019年1月7日
附: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山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