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刑刑诉〔2019〕7号
被告人贾某某,假名:贾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02199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区分局**派出所,现住神头镇**村**区**号,无业。2018年9月26日因涉嫌诈骗被山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被山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8日9时许,被告人贾某某来到山阴县交警队南面桂林超市内,与超市老板申某商量帮其“姐姐”代还信用卡欠款4万元,约定480元的手续费。申某尝试了被告人贾某某提供的密码后,当天下午通过支付宝和手机微信,分别代还信用卡欠款3万元和1万元。次日凌晨贾某某通过信用卡客服将密码修改,并将卡里的钱取出39000元,归还了自己的债务。后申某通过POS机刷取代还贾某某信用卡里钱时,发现该卡密码错误,经微信多次联系被告人贾某某,贾某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通过微信给申某转账2000元后将申某的微信拉黑。现所骗款项已全部归还申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丽华
2019年1月8日
附:1.被告人贾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