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娄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检刑刑诉〔2019〕8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出生于19**年**月**日,身份证号1401231953********,汉族,文盲,群众,户籍地山西省娄烦县**镇**村,住本村。2017年9月1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被山西省娄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一直在逃至今,2019年1月1日被娄烦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在太原抓获,同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娄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份至8月份,被告人刘某某(已判)、郭某甲(已判)、尹某某(已判)伙同库区移民村村民张某甲(已判)、张某乙(已判)、苏某某等人以维护库区村民利益为由,散布其它库区移民生活补助金为每人每月600元或1500元,而娄烦县为每人每年600元的消息,组织、煽动全县22个库区移民村部分村民以开会、登记库区人口信息等手段多次到娄烦县人民政府非法上访闹事,并多次将省重点工程**库周塌岸环境综合治理一期工程第一标段堵工,给工程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经娄烦县价格认证中心娄价涉字【2017】20号和3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结论为:山西**有限公司汾河塌岸治理项目部**库周塌岸环境综合治理一期工程第一标段2017年5月28日-6月8日期间的停工损失为人民币柒万柒仟叁佰叁拾柒元陆角(¥77337.6)。价格认定标的于2017年6月8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柒万零玖佰捌拾陆元陆角柒分(¥70986.67)。具体情节如下:
一、2017年5月26日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郭某甲、尹某某伙同库区移民村村民张某甲、张某乙、苏某某等人在娄烦县城**区**院南面郭某某经营的福利彩票站商议后,组织80余名库区村民在**库周塌岸环境综合治理一期工程第一标段工地堵工(娄烦县**镇**村),致使工程无法正常施工。后于10点多,刘某某、郭某某等人组织库区村民离开工地前往县政府,他们不听保安人员劝说和制止,直接冲进政府办公楼三层政府办公室大吵大闹,将三楼楼道和办公主楼大门围堵,不让办公人员出入,要求会见县主要领导并让库周塌岸治理工程停止施工。后县政府主要领导通过解释、答复,刘某某、郭某甲、张某甲、张某乙等80余人才离开政府,当日围堵时间长达1小时。
二、2017年5月28日15时许,**镇**村村民曹某某带领四五人在**库周塌岸环境综合治理一期工程第一标段工地堵工时,因曹某某拿土块砸打挖机,被施工人员李某某制止时双方发生冲突。刘某某、郭某甲、张某甲、苏某某等人得知情况后就在郭某某彩票站组织集结100余名库区村民前往第一标段工地堵工,并以曹某某被打受伤为由在第一标段项目部闹事。后于当日19时许,刘某某、郭某甲、张某甲等人带领30余人进入县政府,他们不听保安人员劝说和制止,将曹某某抬放在办公主楼一楼大厅,以塌岸环境综合治理工程未停工,工队雇佣黑社会人员殴打库区村民为由,大吵大闹要求县领导处理曹某某被打一事。他们将办公主楼一层楼道围堵,直至当日23时许才离开,围堵时间长达4小时。
三、2017年5月30日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郭某甲、尹某某伙同库区移民村村民张某甲、张某乙、苏某某等人在郭某某彩票站商议决定组织22个库区移民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会议于当日10时在**镇**村学校召开,会议由刘某某主持,张某甲记录,参会人员为全县各库区移民村的共计40余人。会上推选出了各移民村上访堵工的具体组织者,总负责人为刘某某和郭某甲,并决定于次日再次组织煽动村民去县政府上访。2017年5月31日9时许,刘某某、郭某甲、尹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苏某某等组织800余名库区村民进入县政府,不听保安人员劝说和制止,直接冲至县政府主楼三层,将楼道围堵的水泄不通,在政府办公室大吵大闹要求会见县主要领导。后由县领导和工作人员对其诉求进行解释、答复,直至当日11时许刘某某、郭某甲等800余人才陆续离开,围堵时间长达2小时。
四、2017年6月1日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郭某甲、尹某某伙同库区移民村村民张某甲、张某乙、苏某某等人再次组织300余名库区村民进入县政府,将政府办公主楼楼门围堵,致使人员无法出入。刘某某、郭某甲叫嚷着要求会见县委书记和县长,在政府工作人员告知主要领导不在后,刘某某、郭某甲、张某甲、张某乙等人就组织一部分村民离开了政府,雇佣两辆大巴车准备前往市政府上访,后在**交警中队门前被**乡政府工作人员劝返。而另一部分人员将县政府大门围堵,致使车辆无法出入,直至当日13时许,通过村干部劝说围堵大门人员才离开,围堵时间长达4小时。
五、2017年6月7日,太原市政协调研团来我县调研,14时许政府正在西一楼会议室召开重要会议,刘某某、郭某甲、尹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苏某某等组织300余民库区村民来到县政府,保卫科长郭某乙带领保安人员在政府大门口劝阻,并告知他们政府正在召开重要会议,但刘某某、郭某甲、张某甲、张某乙等人根本不听劝阻,带领300余人冲进政府院去了西楼会议室前强力要求会见市政协调研团领导,在县政府部分领导和派出所民警劝说下他们才离开会议室楼前。然后其中一部分人员来到大门口挨个坐下将政府大门围堵,致使任何车辆都无法出入。期间17时许市政协调研团调研结束准备乘车返回太原时,车辆在大门口被张某甲带头下部分上访村民将调研团中巴车四面围堵,司机见状又将中巴车倒回西楼前。最后市政协调研团人员步行离开政府院,后由政府另行安排车辆才送离娄烦。直至6月8日早晨中巴车司机才驾车返回太原。县政府大门从16时许一直被堵至22时许,刘某某等人才撤离,围堵时间长达6小时。
六、2017年6月14日,刘某某、郭某甲、尹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苏某某等组织库区村民200余人,前往**管理局,将正在水库调研的太原市车某某副市长围堵,要求车副市长解决库区移民生活困难问题及被淹没土地赔偿问题,并扬言要围堵水库管理局,阻止水库放水。后通过劝解、答复,车某某副市长才调研结束顺利离开。
七、2017年7月26日下午,张某甲、张某乙、苏某某三人通过电话串联组织发动库区村民决定于次日6时在山西省政府上访,当日下午张某甲、张某乙、苏某某等800余人陆续前往太原市。7月27日6时,张某甲、张某乙、苏某某组织800余名库区村民拉着横幅围堵在省政府大门口,最后是县政府主要领导现场安抚、劝解、答复,才将张某甲、张某乙、苏某某等人劝离。
八、2017年8月18日9时许,张某甲、张某乙、苏某某组织带领100余名库区村民进入县政府,要求会见县委书记和县长,他们将政府主楼楼门围堵,致使工作人员及办事群众无法出入,当时县委组织部在政府西一楼正要召开会议,张某甲、张某乙、苏某某得知情况后就组织部分村民坐在会议室门前台阶上将门堵住,致使参会人员无法进入会场,会议一直无法按时召开,后来是大部分村民离开,只留下一部分老年人堵门,参会人员才得以进入会场召开了会议。堵门直至当日11时许,通过派出所民警劝导,张某甲、张某乙、苏某某等人才全部撤离,围堵时间长达2小时。
被告人刘某某、郭某甲、尹某某(伙同库区移民村村民张某甲、张某乙、苏某某等人多次组织、煽动全县22个库区移民村部分村民到政府非法上访闹事,将县政府大门、办公大楼楼道、办公主楼楼门、西一楼会议室、政府办公室等场所围堵的行为,致使县政府院内各单位无法正常办公,县政府各单位车辆、工作人员及办事群众无法正常出入,严重扰乱了县政府的正常办公秩序。特别是围堵市政协、副市长调研团,给娄烦县造成了极坏的政治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娄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晋军
2019年2月1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证人名单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