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娄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检刑刑诉〔2018〕42号
被告人尹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23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娄烦县**镇**村,住娄烦县城**区**号楼*单元**室。2012年6月1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娄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8年3月16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娄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娄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尹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23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娄烦县**镇**村,住娄烦镇**村。2010年6月3日因犯抢劫罪被山西省娄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18年3月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娄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2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娄烦县**乡**村,住娄烦镇**村。2018年6月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娄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23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娄烦县**镇**村,住**镇**村。2018年3月1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娄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23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娄烦县**镇**村,住**镇**村。2018年3月21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娄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本院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娄烦县公安局对其取保候审。2018年9月28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我院决定逮捕,同年9月28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娄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尹某乙、曹某某、冯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1月以来,被告人尹某甲、尹某乙、曹某某、冯某某、王某某经常纠集在一起,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在娄烦县城公共场所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欺压百姓,扰乱正常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恶势力违法犯罪组织。犯罪事实如下:
一、敲诈勒索罪
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间,被告人尹某乙、曹某某、王某某以举报赌博为由,先后多次向娄烦县城移民东区瑞泽苑小区经营麻将馆的李某某索要钱财,每次索要五十至二百元不等,共计人民币一千余元,全部挥霍。
二、寻衅滋事罪
2016年11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尹某乙纠集被告人冯某某去李志旺麻将馆索要财物,与在此闲坐的李某某发生口角,后被人劝离。被告人尹某乙、冯某某从其驾驶的车辆后备箱各拿一根镐棒后返回麻将馆对李育忠实施殴打,后逃离现场。经鉴定:李某某腰1、2左侧横突骨折已构成轻伤二级,左颧部软组织损伤已构成轻微伤。
2017年5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曹某某在娄烦县朝阳KTV消费期间,声称与KTV经营者周某某的侄儿有矛盾,对包间内的转盘、麦克风等物品进行打砸,在KTV走廊吵闹滋事,致使KTV无法正常营业,并拒绝支付消费款1600余元。经鉴定:朝阳KTV被损物品价值损失为人民币1918元。
2017年7月30日后至9月12日,被告人尹某甲多次在娄烦县无名路神话KTV,累计消费3000余元,并拒绝买单,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
2017年7月6日晚,被告人尹某甲在娄烦县汾源会馆烧烤摊旁,任意损毁冯某某面包车玻璃,公安民警接警到达现场后被告人尹某甲拒不听从民警指挥,继续追打辱骂被害人,并辱骂、推攘出警人员。经鉴定:被砸的五菱荣光面包车驾驶室左侧玻璃为100元。
2017年7月30日14 时许,被告人尹某甲在娄烦县无名路神话KTV唱歌消费期间滋扰生事,故意毁损KTV财物,对其消费款1000余元拒绝付款,致使KTV关门停业,后被告人尹某甲离开。晚上KTV开门营业,被告人尹某甲纠集被告人曹某某、冯某某到现场,扰乱正常的经营秩序。经鉴定:娄烦县神话KTV实地调查询问核实2017年7月30日14时至19时关门停业损失为269元及损坏4瓶慕尼啤酒价格24元,共计损失为人民币293元。
2017年8月5日,被告人尹某甲、曹某某、冯某某酒后在娄烦县城影剧院烧烤摊旁随意殴打冯某甲及冯某乙。经鉴定:冯某甲左侧枕颈部头皮血肿、瘢痕均已构成轻微伤。冯某乙脖子被抓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甲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手段,多次向他人索要财物,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手段,多次向他人索要财物,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被告人冯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手段,多次向他人索要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娄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艳花
2018年9月30日
附:
??? 1.被告人尹某乙、曹某某、冯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尹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 3.证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