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娄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检刑刑诉〔2018〕50号
被告人褚某某,小名:**,男,出生于1983年**月**日,身份证号码1401231983********,汉族,大学文化,娄烦县**乡**村村委会**、太原市青联委员、山西**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人、民革太原市经建委**,户籍地山西省娄烦县**乡**村,住**乡**村。2018年3月3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被山西省娄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冯某某,男,出生于1985年**月**日,身份证号码140123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山西省娄烦县**镇**村,住太原市**区**路与**街交叉口**小区。2018年3月3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被山西省娄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吕某某,绰号“**”,男,出生于1997年**月**日,身份证号码140123199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娄烦县**乡**村,住**乡**村。2018年3月3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被山西省娄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荀某某,曾用名荀某某,绰号“**”,男,出生于1982年**月**日,身份证号码142635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山西省临汾市隰县**镇北门外**号,住太原市小店区**村**小区。2018年3月3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被山西省娄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出生于1966年**月**日,身份证号码140123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山西省娄烦县**乡**村,住**乡**村。2018年3月3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被山西省娄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郝某某,男,出生于1985年**月**日,身份证号码1404291985********,汉族,初中文化,滴滴司机,户籍地山西省长治市武乡县**乡**村,住太原市万柏林区**煤矿周转楼**号楼*层*户。2018年4月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被山西省娄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绰号“玖哥”、“ 小九”,男,出生于1977年**月**日,身份证号码210402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路,住太原市小店区**村。2018年3月3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被山西省娄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娄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褚某某、冯某某、吕某某、荀某某、王某甲、郝某某、王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褚某某纠集被告人冯某某、吕某某、荀某某、王某甲、郝某某、王某乙及张某某(另案处理,该系“**”(任某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骨干成员),在娄烦县**铁矿矿区、周边民营选矿企业及附近村庄、公路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在当地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恶势力违法犯罪组织。
一、强迫交易罪
2017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褚某某纠集被告人冯某某、吕某某、荀某某、王某甲、郝某某、王某乙及张u在娄烦县**铁矿矿区、周边民营选矿企业及附近村庄、公路,依仗 “太原‘**’黑社会”恶名,多次对拉矿司机及厂、矿企业人员通过打电话举报恐吓、拦截、持刀拦截、殴打、摆场、所谓“谈判”等暴力、威胁手段,强迫向被害人贺某甲以低于市场价5元的价格购买废弃铁矿渣54129.5吨,非法获取高额利润达人民币270647.5元。
二、寻衅滋事罪
2018年1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带领被告人吕某某乘坐由被告人荀某某驾驶的黑色丰田越野车前往尖山铁矿北排土场贺某乙办公地点,故意损毁贺某乙的彩钢房,扰乱正常的生产秩序。经鉴定,被损彩钢房及玻璃鉴定价格为人民币2580元。
三、违法事实
2017年11月28日晚,被告人吕某某、王某甲在南沟**选矿厂磅房随意阻止他人过磅送料,并将其驾驶的一辆巡洋舰越野车停在凯达选矿厂的磅房磅上,时间长达七、八个小时,严重扰乱该选矿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搜查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褚某某、王某甲、郝某某、王某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吕某某、荀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被告人郝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晋军
2018年10月25日
附: 1.七名被告人均被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