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娄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检刑刑诉〔2019〕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出生于1972年**月**日,身份证号142223197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地山西省五台县**乡**村幸福路**号,住本村。2018年12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娄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7日14时20分许,娄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静游镇中队民警在辖区**线**村路段检查过往车辆时,查获徐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晋******的小型轿车。经鉴定,徐某某血样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23.18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 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晋军
2019年1月29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