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娄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检刑刑诉〔2018〕58号
被告人强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娄烦县**镇**村,住娄烦县城**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8月14日被娄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0月9日被娄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23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娄烦县**镇**村,住娄烦县城**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8月14日被娄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0月8日被娄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段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23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娄烦县**镇**村,住本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8月14日被娄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0月8日被娄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娄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强某某、赵某某、段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3日,娄烦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值班民警王某某带领协勤人员段某甲等人在县城无名路神话KTV 处警过程中,再次接到110指令称,县城移民东区滨河路凡人KTV有人打架,民警王某某指派段 某甲、陈某、李某某先前往处警。
在协勤段某甲着警服带领实习生陈某、李某某驾驶警车赶到凡人KTV门口处警后,段某甲走到路边地上躺着的段某乙跟前,向其了解情况时,段某乙的表姐强某某酒后无故辱骂、撕扯、推打段剑宇,并抓住段某甲警服长达40多分钟不放手;在强某某妨害执法的同时,其丈夫赵某某在现场辱骂、威胁处警人员,多次用手机摄像,妨害陈某和李某某用执法记录仪摄像,并在现场造谣警察打人;同行的段某某也抢夺处警人员的执法记录仪,并辱骂、威胁处警人员,多次用手机摄像,妨害处警人员正常执法,三人的行为妨害了公安机关执法人员正常执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强某某、赵某某、段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妨害公务罪依法提起公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娄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艳花
2018年11月27日
附:
??? 1.被告人赵某某、强某某、段某某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