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娄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检刑刑诉〔2018〕5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23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娄烦县***乡***村,住***乡***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8月16日被娄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本院依法批准逮捕。
本案由娄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的一天,王某某在米峪镇村街道碰到三个人(一个文水人、两个河北人)开一辆工具车收购废品后,便将三人带到位于***村的**选矿厂,让三人看了选矿厂机具后,与三人商定以6700元购买选矿厂的三台电机,后用氧焊割开电机底座的螺丝,雇来铲车将三台电机装到工具车上拉走,当场付给王某某6700元,6700元被王某某挥霍。
2018年5月18日,经娄烦县价格认证中心对**选矿厂被盗的三台电机进行鉴定,价格为102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娄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艳花
2018年11月2日
附:
???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