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晋检刑刑诉〔2018〕120号
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21198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现住址:山西省清徐县**镇**园**巷**号。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3月11日被晋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2012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8月7日被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16日,经我院批准,同日,由太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1日14时40分许,在太原市晋源区新晋祠路10KV索线60号电杆处路段,被告人张某某无证驾驶晋A****D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由南向北逆行碰撞由北向南行驶的驾驶“爱玛牌”电动车的卫某某,造成卫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后被告人张某某弃车逃逸。后经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晋源一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张某某在驾驶证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观察路面不够,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驶入逆行,未保持安全车速,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发生事故后弃车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驾驶证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观察路面不够,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驶入逆行,未保持安全车速,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发生事故后弃车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栾晶
2018年11月9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