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晋检刑刑诉〔2018〕100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岁,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101999********,汉族,初中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住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镇**路**巷**号,2018年6月2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被太原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等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0日22时5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晋A****C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太原市晋源区新晋祠路汾宾街路口时,与由东向西行驶至该路口的韩某某驾驶的晋A****6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晋A****C号车又碰撞由北向南行驶的王某甲驾驶的晋A****2号十通牌重型自卸货车,造成三车损坏,晋A****C号车乘车人赵某某当场死亡,该车乘车人何某某、郝某某、王某乙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赵某某符合车祸致其胸腔脏器损伤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何某某车祸致其脾破裂已构成重伤二级,腹腔积血已构成重伤二级,小肠浆膜层破裂已构成轻伤一级,多处椎体骨折已构成轻伤一级,骨盆骨折已构成轻伤一级,脑挫裂伤已构成轻伤一级,面部创口已构成轻伤一级,头皮创口已构成轻伤二级,肋骨骨折已构成轻伤二级;郝某某车祸致其损伤尚构不成轻微伤;王某乙车祸致其损伤尚构不成轻微伤。经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晋源一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郑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韩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王某甲负事故次要责任,赵某某、何某某、郝某某、王某乙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丽民
2018年10月11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