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刑诉〔2019〕5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03********531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大同市公安局**派出所,捕前住大同市**区**小区**栋**单元**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30日被原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于2017年4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6月22日被大同市公安局恒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8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8年7月26日被大同市公安局恒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恒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先后于2018年10月17日、12月6日两次退回大同市公安局恒安分局补充侦查,该局先后于2018年11月8日、2019年1月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2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在本区恒安新区**一粮油厅内实施盗窃,盗取**大米和**贡米共计20余袋、**食用油一桶。经大同市华益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贡米价格为每袋110元,**大米价格为每袋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君
2019年2月18日
附:
???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大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