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刑诉〔2019〕40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29********201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县公安局**派出所,捕前住山西省**市**县**镇**院自建房,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8年11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8年11月9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24日晚上,被告人郑某某在本区恒安新区**区**旅馆***房间内,趁被害人王某某睡觉之际,从被害人王某某的枕头下面将其**手机和现金1400元盗走,后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随身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君
2019年1月24日
附:
??? 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羁押于大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