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刑诉〔2019〕16号
被告人刁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5********4341,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市**区公安局**分局,捕前住大同市**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0月17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8年10月31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4月9日下午16时左右,被告人刁某某在大同市本区**小区租住屋将10克毒品“跑得快”以1200元的价格卖给了杨某某,后杨某某在小区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当场缴获毒品10.17g。经大同市公安局毒品检验中心鉴定,送检检材中含有甲卡西酮成分。
2、2018年10月7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刁某某在大同市本区**小区附近的**超市旁边的**店门口将六小袋毒品“跑得快”卖给了管某某。
3、2018年10月16日21时30分左右,被告人刁某某在大同市**小区**栋**单元**号家中准备和管某某交易毒品,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缴获毒品2.28克。经大同市公安局毒品检验中心鉴定,送检检材中含有甲卡西酮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刁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刁某某在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君
2019年1月10日
附:
??? 1.被告人刁某某现被羁押于大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