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刑诉〔2018〕283号
被告人叶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21********292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大同市公安局**派出所,住大同市平城区**园**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8月15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8月22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11日补侦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2日8时许,被告人叶某某在本区**矿自己经营的**工矿配件店内,以单价人民币70元的价格将张某某盗窃来的18个U95型号截齿收购,收购价格共计1260元。大同煤矿集团大同地煤**煤矿出具证明证实U95截齿含税单价为510元,共计91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收购他人盗窃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张献伟
2018年12月28日
附:
??? 1.被告人叶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