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刑诉〔2019〕21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02********005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市公安局**派出所,捕前住大同市**区**小区****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8年1月23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2月3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容留卖淫罪,于2018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8年9月11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退回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8年12月1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8日晚21时许,被告人康某某在原大同市矿区**街**号**楼下租住的自建房内容留周某某进行卖淫。
2018年1月22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康某某在原大同市矿区**街**小区****号租住房内容留强某某(****年**月**日出生)进行卖淫,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为他人提供卖淫场所,容留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君
2019年1月10日
附:
??? 1.被告人康某某现被羁押于大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