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刑诉〔2018〕307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3********121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省**市公安局**派出所,住山西省大同市**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7月17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8年8月1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泉分局执行逮捕,于2018年8月14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泉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云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7日上午10时10分许,被告人魏某某驾驶*D*****号**牌轻型普通货车,沿大同市云冈区**路**矿**小区**号楼前道路处,由东向西倒车时将被害人左某某撞倒,造成左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发后左某某被送往**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后经大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五大队第140203****8000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魏某某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左某某不承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倒车时观察不周,发生交通事故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君
2018年12月26日
附:
??? 1.被告人魏某某现被大同市公安局云泉分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