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刑诉〔2019〕8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02196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山西省晋城市城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室,现住同户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5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晋城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晋城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月31日交付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日21时5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晋E****0号“奥德赛”牌小型轿车沿晋城市城区某某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某路段处,被晋城市公安局交警三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37.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侵犯了社会公共安全和交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崔燕
2019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所,联系电话13935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