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刑诉〔2019〕97号
被告人芦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601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打零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镇**街**巷**号,捕前住户籍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被告人芦某某和被害人许某甲(智力三级残疾)同在太原市**工作并住在一个宿舍。期间,芦某某借机将许某甲的支付宝登录在自己的手机上并掌握了密码。2018年1月,许某甲离职回到晋城市城区之后,芦某某多次使用许某甲的支付宝,金额共计7229.52元。2018年6月,被害人许某甲的姑姑许某乙发现银行卡被盗刷以后,通过银行卡预留手机号码联系到被告人芦某某,芦某某退款500元。破案后,芦某某家属已进行了赔偿并获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银行流水等;
2.证人许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冬雪
2019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芦某某现押于晋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