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刑诉〔2019〕8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502196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街**号**小区**号楼**单元**室,现住同户籍。2011年11月28日因犯非法行医罪,被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现因涉嫌非法行医罪,2018年11月16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晋城市城区**街经营诊所,非法开展诊疗活动。期间于2009年4月1日和2010年4月19日在**街**小区门口其所开的个体诊所内非法行医两次被晋城市城区卫生局查获并行政处罚,后仍然继续非法行医。2011年9月其又从事非法诊疗活动,被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8年11月5日,被告人李某某在**街**小区车库内再次开设诊所非法行医时,被晋城市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检查人员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左某某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办诊所从事诊疗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侵害了国家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管理制度和公共卫生,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晋超
2019年2月19日
附:
???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所,联系电话:1399471****;
?? ? 2、卷宗贰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