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刑诉〔2019〕101号
被告人常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51988********,汉族,中技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山西省泽州县,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泽州县**镇**街**院**号,现住山西省泽州县**镇**街**院**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晋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4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5日向晋城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晋城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月31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4日8时18分许,被告人常某某酒后驾驶晋ER****号宝骏牌小型轿车,沿晋城市城区**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岗红绿灯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常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26.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
2. 证人黄某某、孔某某、申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郭海亮
2019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常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山西省泽州县**镇**街**院**号的处所,联系电话18203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