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刑诉〔2019〕8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8195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镇**村**号,暂住山西晋城市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4月9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28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3月20日至04月07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晋城市城区**街**便利店**号店内购买方便面,见店内只有一名服务员,便在购买泡面时趁服务员不注意多次盗窃火腿肠、鸡蛋等物品。2018年5月11日经晋城市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总计价格为人民币246.6元。现被盗物品已发还被害单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
2.证人冯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冬雪
2019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所,联系电话13700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