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刑刑诉〔2019〕10号
被告人祝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02********253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住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5日被阳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阳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阳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祝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5日下午,被告人祝某某和胡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晋B****黑色雅阁车来到阳高县,在阳高县华大商场的超市里盗走王某某一部VIVO牌粉色的手机。经阳高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的价格为349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刚
2019年2月13日
附:1.被告人祝某某现被羁押于阳高县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贰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