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高县人民检察院
????????? 起 诉 书(赵某某诈骗案)
阳检刑刑诉〔2019〕1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1********241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山西省大同市阳高县人,住山西阳高县**镇**村**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阳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阳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阳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20日之间,被告人赵某某通过微信,分别假冒一个叫 “海生”的人和一名警察先后联系被害人孙某某,以帮孙某某要他人借款为由,先后骗取孙某某人民币25532.1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高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王岳龙
2019年3月11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阳高县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贰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