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刑刑诉〔2019〕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1********103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阳高县,住山西省大同市阳高县**镇**村**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9月3日被阳高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9日被我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山西省阳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重报后,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日20时30分左右,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阳高县**镇**村自己家中将毒品“跑的快”以200元的价格卖给阳高县吸毒人员马某某两小包(约0.4克),9月3日阳高县公安局禁毒大队从张某某处缴获毒品“跑的快”0.95克。
2018年9月15日、12月11日,经大同市公安局毒品检验,毒品“跑的快”检出甲卡西酮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芳
2019年1月9日
附:
???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和证据材料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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