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高县人民检察院
??????????? 起 诉 书(张某某贩卖毒品案)
阳检刑刑诉〔2019〕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21********131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山西省大同市阳高县人,住山西省阳高县**镇**村**巷**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2月16日被阳高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0月22日被阳高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2月17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山西省阳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1日16时左右,被告人张某某在阳高县汽车站附近以100元的价格卖给石某某毒品土制海洛因一小包。后阳高县公安局在张某某家中查获毒品土制海洛因两小包,共计0.05克。经大同市公安局毒品检验报告检测,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高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王岳龙
2019年1月3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83****8036
2.移送案卷材料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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