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高县人民检察院
??????????? 起 诉 书(谭某某故意伤害案)
阳检刑刑诉〔2019〕6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03********003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山西省大同市矿区人,住山西省大同市矿区**路**排**号,2004年3月27日被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经过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为有期徒刑十七年。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8月2日被阳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8月31日被阳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阳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期间因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重报后,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11日下午,被害人仝某某和秦某某等几名工友去到阳高县**镇**有限公司催要工程款时,在该公司办公楼一楼内与公司员工发生争执,后被告人谭某某去到该公司,伙同他人对仝某某等前来要账的一行人进行殴打。经山西省阳高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仝某某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岳龙
2019年1月14日
附: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阳高县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伍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