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高县人民检察院
???????????? 起 诉 书(王某甲寻衅滋事案)
阳检刑刑诉〔2018〕7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21********0071,汉族,中专文化,阳高制药厂下岗工人,山西省大同市阳高县人,住山西省阳高县**镇**街**小区**号楼**单元**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7日被阳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4月26日被阳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阳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期间因部分证据不足,退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重报后,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18日下午,被告人王某甲驾车行驶至阳高县**镇**村附近公路时,与被害人王某乙因超车问题发生口角,后王某甲驾车一直追赶王某乙的车辆,当追至**镇**村南时,王新春驾驶的面包车发生侧翻,后王某甲用刀将王某乙头部砍伤,经鉴定:王某乙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高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王岳龙
2018年12月28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4555
2.移送案卷材料叁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