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宋某某故意伤害案)
阳检刑刑诉〔2019〕11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21********481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山西省大同市阳高县人,住山西省阳高县**乡**村**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4日被阳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阳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2月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阳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日下午,在阳高县**乡**村西大棚的路上,被告人宋某某与被害人吴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后相互揪扯厮打,吴某某和宋某某二人均受伤。经鉴定,吴某某损伤属轻伤二级,宋某某损伤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高县人民法院
检察长:王岳龙
2019年2月19日
附:1.被告人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2****2343
2.移送案卷材料贰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