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刑刑诉〔2019〕1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1********183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阳高县,住山西省大同市阳高县**镇**村**排**号,因诈骗,于2014年5月28日被阳高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1日被阳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 12月20日被阳高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阳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15日至3月27日,被告人李某某以一名名叫刘某某女子的假身份通过手机QQ,以与被害人董某某恋爱结婚为名,通过各种理由,先后骗走董某某人民币2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芳
2019年2月25日
附:
??? 1.被告人李某某羁押于阳高县看守所。
2.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