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 阳检刑刑诉〔2019〕4号
被告人王海明,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21********293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阳高县,住山西省大同市阳高县**镇**村**路**号,因盗窃罪,于2004年3月2日被天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盗窃罪,于2008年7月24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化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25日被阳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阳高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阳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海明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期间因部分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重报后,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海明在被害人徐某某父亲的按摩店按摩,按摩后盗走徐某某的海马车车钥匙。2016年5月12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王海明窜至阳高县**镇**小区将徐某某的海马汽车盗走。经阳高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海马车价值为人民币4.6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海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芳
2019年1月23日
附:
??? 1.被告人王海明现羁押于阳高县看守所。
2.案件证据材料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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