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高县人民检察院
??????????? 起 诉 书(唐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
阳检刑刑诉〔2019〕5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8********519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丰镇市人,住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乡**村**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8年9月15日被阳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阳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阳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期间因证据不足,退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重报后,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4日9时左右,被告人唐某某驾驶工程自卸车行驶至阳高县长城乡镇边堡村村西2公里处(天镇到左云的旅游路施工路段),与郭某某驾驶的面包车(内乘杜某某、边某某、卢某某)相撞,导致面包车上的郭某某、杜某某二人死亡,边某某、卢某某二人受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岳龙
2019年1月14日
附: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阳高县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叁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