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黎检刑刑诉〔2019〕17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26********6017,汉族,初中肄业,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黎城县,住本县**镇**村**号。2018年7月21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长治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同年8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治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2019年1月4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雷某某通过赵某某购买了杨某某承包的位于西井镇杨家洼村南沟的树木,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该沟的树木砍伐。经鉴定,共砍伐树木合计82株,立木蓄积31.9828立方米。
2、2018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雷某某购买了樊某某承包的位于西井镇足寨河村南山的树木,雷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擅自将该处的树木进行砍伐。经鉴定,共计滥伐树木389株,立木蓄积20.1984立方米。
综上,被告人雷某某共计滥伐林木立木蓄积52.1812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现场指认照片、承包合同等书证;证人赵某某、杨某某、江某某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黎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建军
2019年1月28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羁押于长治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陆册,光盘5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