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黎检刑刑不诉〔2019〕1号
被不起诉人江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26********601X,汉族,小学肄业,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黎城县,住本县**镇**村**号。2018年8月9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长治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江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2019年1月4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
长治市公安局森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雷某某(另案处理)购买了樊某某承包的位于本县西井镇足寨河村南山的刺槐林木,雷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雇佣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将该处的林木进行砍伐,共计滥伐林木389株,立木蓄积20.1984立方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长治市公安局森林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证明被不起诉人江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犯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