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黎检刑刑诉〔2019〕20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02********1611,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长治县,住长治县**镇**村**号。2018年11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黎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黎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黎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2月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和万某某(已判决)驾驶晋D****2面包车到黎城县枣镇村关帝庙盗窃该庙11扇隔扇,经鉴定价值2200元。
2、2018年3月2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和万某某(已判决)、申某某(已判决)驾驶晋D****2面包车到黎城县枣镇村郑某甲家盗窃10扇隔扇,经鉴定价值6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指认照片等书证;被害人郑某乙、郑某甲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黎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建军
2019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长治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