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运盐检刑一刑诉〔2018〕501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汉族,文盲,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021960********,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号楼**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20日被夏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于2017年2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日被盐湖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0月12日被盐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日早8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盐湖城早市趁被害人刘某某买菜时,将其上衣右口袋一部红色OPPOA83手机盗走,被巡逻民警现场抓获。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500元,现已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晓
2018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盐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