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运盐检刑一刑诉〔2019〕61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3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平陆县,现住平陆县**乡**村**组,无业。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7年4月20日被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8年8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关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32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平陆县,现住运城市盐湖区**园**,无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执行逮捕,同年6 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关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2日,被告人郭某某伙同被告人关某某预谋以找人代还信用卡的名义实施诈骗,5月3日下午5时许,郭某某在盐湖区高家垣一商店内,让被害人刘某某还关某某的浦发信用卡,刘某某还完信用卡后,关某某按照事先和郭某某商量的计划将信用卡锁住,致使卡上的8800元刷不出来,郭某某乘机逃走,诈骗刘建8800元,事后关某某将信用卡解锁并将8800元刷出,将赃款用于还账和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关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晓
2019年1月23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盐湖区看守所,被告人关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