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运盐检刑二刑诉〔2019〕38号
被告人孙某旭,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2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住吉林省榆树市**镇**村**屯**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旭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被告人孙某旭在北京做汽车中介时和被害人娄某霞认识。2017年1月,娄某霞告诉孙某旭想要办理北京车牌号,但自己达不到北京车辆上户条件(非北京户籍**),孙某旭谎称自己有关系认识人可以帮忙办理,交8万元2个月就可以办下来,并告诉娄某霞可以先交2万元定金,办成后再交剩余钱款。2017年2月11日,娄某霞决定让孙某旭帮忙办理号牌,并于当日在运城市盐湖区通过自己的手机银行向孙某旭的银行卡转账2万元。之后娄某霞询问办理情况,孙某旭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同年6月25日,娄某霞发现孙某旭联系不上,其微信也被孙某旭拉黑。孙某旭将所得钱财全部用于个人消费。案发后,孙某旭家属归还娄某霞2万元,孙某旭取得娄某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旭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丽
2019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旭现羁押于盐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