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运盐检刑二刑诉〔2019〕43号
被告人李某勇,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3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灵台县,住甘肃省平凉市灵台县**镇**村**社**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
本案由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勇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勇在运城市盐湖区货场路一传销窝点内对被害人赵某、柏某利、柏某华进行非法拘禁,分别限制三被害人人身自由三天。
2018年2月,赵某被网友马某芳以谈对象为名骗到运城市盐湖区,马某芳接上赵某后将其带到盐湖区货场北路李某(另案处理)管理的传销窝点内,马某芳将赵某的身份证和手机都收走,并给其介绍北京长寿一宝保健品,让赵某加入组织,赵某不同意,李某和主任李某勇对赵某吃饭、睡觉进行限制,并派人看管赵某,不允许赵某外出,对赵某进行体罚,李某和李某勇共限制赵某人身自由三天。
2018年4月,被害人柏某利第二次来到运城市盐湖区货场路李某的传销窝点,李某安排李某勇对柏某利进行看管,限制柏某利的人身自由,期间因柏某利发展不下下线,李某勇对柏某利多次实施体罚。
2018年7月15日,柏某利带着儿子柏某华(年龄15岁)再次来到李某的传销窝点。二人的手机、银行卡、身份证、现金被窝点人员没收。期间,李某派李某勇对柏某利和柏某华进行看管,限制柏某利和柏某华的人身自由三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勇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丽
2019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勇现羁押于盐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