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运盐检刑二刑诉〔2019〕51号
被告人邵某民,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01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住盐湖区**镇**路**村**组。2018年7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民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7月8日被告人邵某民窜至盐湖区***镇前山,趁被害人孙某军(转给了王某红)料场无人之际,利用吊车将厂内的地磅(铁制)吊出,然后用板车将地磅拉到**公园附近一家废品站,以8600元出售。事后王某红叫人找到邵某民,邵某民退还给王伟红6200元,剩下的钱用于挥霍。
2、2018年7月9日,被告人邵某民窜至盐湖区***镇东山,趁被害人吕某红料场内无人之际,采用同样手段将地磅吊出,后又窜到程辉料场,趁无人之际,将地磅吊出,后卖至**酒店附近一废品站,得赃款18800元,赃款用于挥霍。经鉴定,被盗地磅价值25380元。
3、2018年7月11日被告人邵某民窜至***镇东山被害人李某刚料场内,趁无人之际,利用吊车将地磅吊出,准备装车时被李某刚亲戚马某变发现并报警,后邵某民被三路里派出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民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向阳
2019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邵某民现羁押于盐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