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运盐检刑二刑诉〔2018〕491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8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临猗县,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8年8月6日被运城市公安局运城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逮捕。
本案由运城市公安局运城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0日,宋某某在临猗县车管所以帮弋雪婷办理车辆上户为由,骗取弋雪婷通过微信向其转账2****,以供其用于偿还个人债务。7月17日,宋某某以帮客户垫付提车款30000元为由骗取弋雪婷借款,并承诺只用一天利息500元,弋雪婷在机场高速口附近通过微信向其转账10****,在姚孟附近商店刷卡20000元,商店老板扣除120元的手续费后通过微信向宋昭转账19****。7月27日9时许,宋某某在建北桥附近找见一个办理假证的手机号码(1320359****),并给对方打电话声称要办理假的车辆登记证和车辆行驶证。按照对方要求,宋某某通过微信给对方支付了****,并把车辆合格证照片和需要办理的车牌号为晋M****5通过微信****。11时许,宋某某给对方打电话确认证件办理好后,来到约定好的建北桥南50米处,从一陌生男子手中拿到制作了假的车辆登记证书(编号:140004214152)和行驶证(晋M****5),并通过微信给微信号13203593821支付了尾款****。当天16时许,宋某某在机场大道诺维兰汽车公园门口将假证件交给弋雪婷。
2018年7月17日、7月18日,被害人弋雪婷通过微信、手机银行转账分三笔6500元、2000元、4950元共计给被告人宋某某转款134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永利
2018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盐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