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运盐检刑二刑诉〔2019〕10号
被告人卫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301981********,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夏县,住夏县**镇**村**组。2002年因抢劫罪被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08年9月因抢劫罪被盐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3年因寻衅滋事罪被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6年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涉嫌抢夺罪,于2018年6月21日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25日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卫某甲涉嫌抢夺罪,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2月12日晚23时许,被告人卫某甲伙同卫军荣(另案处理)骑一辆红色125型摩托车。在运城市盐湖区南风广场东南角,将正在拍照的被害人关某某的一部黑色朵唯牌A10型手机夺走逃离,后以150元左右将手机卖掉后,得来的赃款用于吸食毒品。经鉴定,该手机价值600元。
2、2018年4月7日13时许,被告人卫某甲伙同卫军荣骑一辆红色125型摩托车在运城市盐湖区禹香园北门将骑电动车的被害人王某某的一部金色苹果6S plus型手机夺走逃离。后以400元左右的价格卖掉,得来的赃款用于吸食毒品。经鉴定,该手机价值950元。
3、2018年6月14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卫某甲伙同卫军荣骑一辆红色125型摩托车在运城市中心医院附近,将骑电动车的被害人梁某某的一部玫瑰金vivo牌X9型手机夺走逃离。后以400元价格卖掉,得来的赃款用于吸食毒品。经鉴定,该手机价值800元。
4、2018年6月10日下午14时03分左右,被告人卫某甲伙同卫军荣骑一辆红色125摩托车在红旗东街罗马假日酒店对面的非机动车道上,将被害人的一部黑色华为荣耀九型手机夺走逃离,后以700元的价格卖掉,得来的赃款用于吸食毒品。经鉴定,该手机价值800元。
5、2018年3月9日16时许,被告人卫某甲伙同卫军荣骑着一辆125摩托车在运城市盐湖区安邑水库草原牧歌门口,将骑电动车的被害人马某某口袋内的一部vivo手机夺走逃离,后将该手机以300元价格出售,得来的赃款用于吸食毒品。经鉴定,该手机价值5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三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三份、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关某某、王某某、梁某某等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卫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运城市盐湖区价格认定中心运盐价字[2018]第13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现场笔录三份、辨认笔录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卫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卫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认定为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茂创
2019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盐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