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运盐检刑二刑诉〔2018〕49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802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住盐湖区**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2日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逮捕。
本案由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28日下午2时,被告人张某某因侯军强与自己妻子杨茜(2018年3月已离婚)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开车到盐湖区百纺小区找侯军强,并事先准备好砍刀放在车里,后张某某与侯军强发生争执,张某某持刀在侯军强头部连砍两刀,张某某逃离现场,侯军强受伤住院。2016年11月29日,侯军强的损伤程度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永利
2018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盐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