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运盐检刑二刑诉〔2019〕23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01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住运城市盐湖区**镇**村**组,因涉嫌强迫交易罪,经运城市公安局城南分局决定,于2018年8月14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15日被运城市公安局城南分局逮捕。
被告人武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01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住运城市盐湖区**镇**村**组,因涉嫌强迫交易罪,经运城市公安局城南分局决定,于2018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15日被运城市公安局城南分局逮捕。
本案由运城市公安局城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被告人武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5月份,山西金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运城市空港开发区启动万象华城小区的建设工程,因小区**建设占用陶村镇张孝村二组土地,经交涉,部分工地工作和供料等只能由张孝村二组村民承担。被告人董某某(时任陶村镇张孝村二组**)等人承揽了土方、地材供应和向施工方国基公司供应钢材等工作。董某某安排被告人武某某作为工地协调员负责工地。经营中,山西金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建设施工单位在向董某某等人付款过程中产生225万元欠款,其中,山西金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董某某土方工程款93万元,建设施工单位国基公司欠董某某钢材款100万元、欠郑军喜的钢管租赁费184051元,欠武某某砂石款135949元。就如何解决欠款问题,董某某与山西金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商不成,董某某将相关情况告知武某某,2013年7至8月份期间,武某某多次纠集村民阻挡万象华城小区施工。致使工地施工无法正常进行。期间,2013年8月4日、8月11日、8月25日多次报警均未能解决问题。因工地停工损失巨大,山西金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堪重负,被迫无奈,与被告人董某某签订了由董某某所聘用的律师王军杰提前拟定好的,以商品房顶账进行交易的协议草稿,甲乙双方签订协议,在总欠款225万元中,除现金支付的40万元外,其余的185万元,该协议规定:“具体房屋由乙方任意挑选,不论楼层、面积大小、单元均按每平方米2000计价。”“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均无异议,乙方不得就此事再找任何借口干扰、阻碍甲方施工。” 协议签订后,阻挡工地的村民撤出了工地,双方进行了交易。
经运城市盐湖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涉案八套房屋中2套价格为2390元/平方米,3套价格为2340元/平方米,3套价格为2440元/平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基本身份信息、现场照片、八份顶账房买卖合同、鉴定聘请书、价格认定结论书、情况说明、记账凭证等;
2.证人证言:证人裴某甲、裴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董某某、武某某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运盐价字[2018]第16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武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茂创
2019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武某某现羁押于盐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